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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西安交通大学讲师、副教授招聘实施办法
时间:2013-06-27 11:40:41来源:高教视点2013年第5期点击:

              西安交通大学讲师、副教授招聘实施办法

              (2013年4月16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现学校“十二五”队伍建设规划目标,快速聚集人才,优化学缘结构,建设一支与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相适应的核心教师队伍,经学校研究,决定面向国内外优秀人才公开招聘讲师、副教授岗位教师,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聘来校全职工作的副教授,以及自2014年起所有新聘来校全职工作的讲师。
第三条  应聘条件
应聘者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校规定的教师基本条件外,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讲师应聘条件
    1.在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取得博士学位;
    2.在相关学术领域已有明显业绩,具有成为学术骨干的潜质;
    3.提交应聘申请时,理、工、医、经、管类学科应聘者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应聘者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二)副教授应聘条件
    1.在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取得博士学位;
    2.取得博士学位后具有两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具有国(境)外连续12个月及以上的学习、工作经历;
    3.在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突出业绩,具有成为学术带头人的潜质;
    4.提交应聘申请时,理、工、医、经、管类学科应聘者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应聘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四条  招聘程序
    (一)岗位设置。每年由各学院根据自身学科发展需求和队伍现状提出设岗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确定各学科设岗名额后向国内外统一公布。
    (二)个人申请及学院审核。应聘者向设岗学院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交个人简历、3篇代表性论文和3份国内外同领域著名专家推荐信(其中,副教授应聘者推荐人应为国外同领域著名专家)。学院收到应聘材料后,对应聘者进行初步审核。
    (三)学校复核。人力资源部对应聘者进行基本条件复核(包括进行心理测试、综合素质测试等,以及副教授应聘者的学术论文通讯评议)。
    (四)学院评议。学院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教学与科研能力及发展潜质的评议。
    (五)学校综合评议。人力资源部组织专家按学科大类进行综合评议,评议一般采用面试形式。
    (六)落实条件。人力资源部将综合评议通过者通知各学院,由各学院负责对拟录用人员落实工作条件和团队建设情况。
    (七)通知录用结果。人力资源部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后,将录用结果通知应聘人员。
    (八)录用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校报到(自批准之日起,讲师录用者限6个月内,副教授录用者限12个月内)。未能按期报到者需重新参加应聘,或视为放弃录用。
    第五条  待遇
    (一)录用者实行年薪制,讲师年薪为12万元,副教授年薪为18万元,聘期内不调整。人力资源部负责按月发放薪酬。录用者不再享受学校其他津、补贴。学校可视财政投入情况调整新招聘人员的年薪标准。

    (二)在子女入托、中小学入学方面享受校内职工同等待遇,可租住学校过渡房,如学校房源紧张无法提供过渡房时,可申请享受租房补贴(讲师1500元/月,副教授2000元/月)。
    (三)学校为录用者提供一次性安家费,讲师3万元,副教授6万元。学校为录用者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学科讲师10万元,副教授1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讲师4万元,副教授6万元。
    第六条  管理
    (一)聘用方式
    讲师可选择进入本校博士后流动站或按合约聘用(人事关系由学校委托社会机构进行管理,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下同),聘期为三年。副教授按合约聘用,聘期为三年。
    录用者均须与学院、学校签署三方工作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二)聘用期内,由所在学院(学科)按校内职工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参与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与公共活动。
    (三)学院、系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协议内容落实对讲师的教学、科研和综合能力的培养责任,优先提供参与学术交流和各种学术活动的机会,帮助申请校外科研课题,建立和保障基本科研环境与条件。对于没有国(境)外经历或国(境)外经历少于12个月的讲师,所在单位要帮助其完成1年国(境)外经历的培养。
    (四)在聘用期内如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学校将解除与其签署的工作协议;被解除工作协议者,停止享受学校提供的一切待遇,并按约定退还有关费用。
    (五)录用者在聘期内出国出境时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出国出境期间学校按其年薪的三分之一发放薪酬。
    第七条  考核
    (一)讲师的考核
    讲师参与所在学院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用。
    讲师来校工作满2年后,达到学校规定的副教授应聘基本业务条件时,可申报副教授,聘用为副教授者按本办法的副教授规定管理。
    讲师聘期内申报副教授不得超过2次,聘期结束前未能聘为副教授者,终止聘用。人事关系在博士后流动站者按学校博士后管理规定办理出站或退站手续。
    (二)副教授的考核
    副教授参与所在学院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用。
    副教授由学校统一组织聘期考核,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学校对其进行长期聘用,起始岗位等级为专业技术6级;考核结果为其他者,终止聘用。
    对在聘期内的副教授不进行晋升工作。
    第八条  硕士聘用
    个别经学校认定的特殊学科,讲师岗位的应聘者可放宽至硕士学位。
    (一)录用者一律采用合约聘用,每个聘期三年,最多聘用三个聘期。合约聘用期间的日常管理和薪酬待遇按学校长期聘用的同类职工同等对待。
    (二)录用者在聘期内满足学校规定的副教授应聘基本业务条件时,可申报副教授。
    (三)在三个聘期内聘用为副教授者转为长期聘用,未能聘用为副教授者,终止聘用。
    第九条  附则
    (一)学校将专门制定适用本办法的讲师、副教授应聘基本业务条件,以及讲师、副教授聘期内的基本任务要求。各学院可根据学校的基本要求,制定本院的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应聘基本业务条件和聘期基本任务要求每三年修订一次。
    (二)2014年以前按照《西安交通大学讲师招聘实施办法》(西交人〔2012〕1号)招聘的讲师,继续按原办法执行。在三年聘期内聘用为副教授者,可自行选择按原办法执行或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学校已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经2013年4月16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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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交通大学讲师、副教授招聘实施办法

              (2013年4月16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现学校“十二五”队伍建设规划目标,快速聚集人才,优化学缘结构,建设一支与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相适应的核心教师队伍,经学校研究,决定面向国内外优秀人才公开招聘讲师、副教授岗位教师,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聘来校全职工作的副教授,以及自2014年起所有新聘来校全职工作的讲师。
第三条  应聘条件
应聘者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校规定的教师基本条件外,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讲师应聘条件
    1.在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取得博士学位;
    2.在相关学术领域已有明显业绩,具有成为学术骨干的潜质;
    3.提交应聘申请时,理、工、医、经、管类学科应聘者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应聘者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二)副教授应聘条件
    1.在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取得博士学位;
    2.取得博士学位后具有两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具有国(境)外连续12个月及以上的学习、工作经历;
    3.在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突出业绩,具有成为学术带头人的潜质;
    4.提交应聘申请时,理、工、医、经、管类学科应聘者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应聘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四条  招聘程序
    (一)岗位设置。每年由各学院根据自身学科发展需求和队伍现状提出设岗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确定各学科设岗名额后向国内外统一公布。
    (二)个人申请及学院审核。应聘者向设岗学院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交个人简历、3篇代表性论文和3份国内外同领域著名专家推荐信(其中,副教授应聘者推荐人应为国外同领域著名专家)。学院收到应聘材料后,对应聘者进行初步审核。
    (三)学校复核。人力资源部对应聘者进行基本条件复核(包括进行心理测试、综合素质测试等,以及副教授应聘者的学术论文通讯评议)。
    (四)学院评议。学院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教学与科研能力及发展潜质的评议。
    (五)学校综合评议。人力资源部组织专家按学科大类进行综合评议,评议一般采用面试形式。
    (六)落实条件。人力资源部将综合评议通过者通知各学院,由各学院负责对拟录用人员落实工作条件和团队建设情况。
    (七)通知录用结果。人力资源部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后,将录用结果通知应聘人员。
    (八)录用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校报到(自批准之日起,讲师录用者限6个月内,副教授录用者限12个月内)。未能按期报到者需重新参加应聘,或视为放弃录用。
    第五条  待遇
    (一)录用者实行年薪制,讲师年薪为12万元,副教授年薪为18万元,聘期内不调整。人力资源部负责按月发放薪酬。录用者不再享受学校其他津、补贴。学校可视财政投入情况调整新招聘人员的年薪标准。

    (二)在子女入托、中小学入学方面享受校内职工同等待遇,可租住学校过渡房,如学校房源紧张无法提供过渡房时,可申请享受租房补贴(讲师1500元/月,副教授2000元/月)。
    (三)学校为录用者提供一次性安家费,讲师3万元,副教授6万元。学校为录用者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学科讲师10万元,副教授1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讲师4万元,副教授6万元。
    第六条  管理
    (一)聘用方式
    讲师可选择进入本校博士后流动站或按合约聘用(人事关系由学校委托社会机构进行管理,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下同),聘期为三年。副教授按合约聘用,聘期为三年。
    录用者均须与学院、学校签署三方工作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二)聘用期内,由所在学院(学科)按校内职工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参与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与公共活动。
    (三)学院、系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协议内容落实对讲师的教学、科研和综合能力的培养责任,优先提供参与学术交流和各种学术活动的机会,帮助申请校外科研课题,建立和保障基本科研环境与条件。对于没有国(境)外经历或国(境)外经历少于12个月的讲师,所在单位要帮助其完成1年国(境)外经历的培养。
    (四)在聘用期内如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学校将解除与其签署的工作协议;被解除工作协议者,停止享受学校提供的一切待遇,并按约定退还有关费用。
    (五)录用者在聘期内出国出境时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出国出境期间学校按其年薪的三分之一发放薪酬。
    第七条  考核
    (一)讲师的考核
    讲师参与所在学院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用。
    讲师来校工作满2年后,达到学校规定的副教授应聘基本业务条件时,可申报副教授,聘用为副教授者按本办法的副教授规定管理。
    讲师聘期内申报副教授不得超过2次,聘期结束前未能聘为副教授者,终止聘用。人事关系在博士后流动站者按学校博士后管理规定办理出站或退站手续。
    (二)副教授的考核
    副教授参与所在学院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用。
    副教授由学校统一组织聘期考核,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学校对其进行长期聘用,起始岗位等级为专业技术6级;考核结果为其他者,终止聘用。
    对在聘期内的副教授不进行晋升工作。
    第八条  硕士聘用
    个别经学校认定的特殊学科,讲师岗位的应聘者可放宽至硕士学位。
    (一)录用者一律采用合约聘用,每个聘期三年,最多聘用三个聘期。合约聘用期间的日常管理和薪酬待遇按学校长期聘用的同类职工同等对待。
    (二)录用者在聘期内满足学校规定的副教授应聘基本业务条件时,可申报副教授。
    (三)在三个聘期内聘用为副教授者转为长期聘用,未能聘用为副教授者,终止聘用。
    第九条  附则
    (一)学校将专门制定适用本办法的讲师、副教授应聘基本业务条件,以及讲师、副教授聘期内的基本任务要求。各学院可根据学校的基本要求,制定本院的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应聘基本业务条件和聘期基本任务要求每三年修订一次。
    (二)2014年以前按照《西安交通大学讲师招聘实施办法》(西交人〔2012〕1号)招聘的讲师,继续按原办法执行。在三年聘期内聘用为副教授者,可自行选择按原办法执行或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学校已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经2013年4月16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魏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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