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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
时间:2013-04-26 11:30:33来源: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点击:

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国管办﹝2013﹞59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的危害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明党纪政纪,不授权冠名“特供”、“专供”等标识,不购买使用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坚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良好形象。

二、各单位及所属部门严禁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特供”、“专供”等标识包括:

(一)含有部门名称(包括简称、微标)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特供”、“××机关专供”。

(二)含有与学校密切关联的重要会议、活动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会议特供”、“××活动专供”。

(三)含有与学校密切关联的地点、标志性建筑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礼堂专供”。

类似“特供”、“专供”的标识还包括“专用”、“内招”、“特制”、“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等标识。

三、各单位要严格审核预算资金用途,严禁申报、分配预算资金用于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财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加强预算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要结合日常审计,加大对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问题的监督力度。

五、对自行或授权生产销售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牟取不当利益的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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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26 11:30:33来源: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点击:我要评论: ()

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国管办﹝2013﹞59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的危害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明党纪政纪,不授权冠名“特供”、“专供”等标识,不购买使用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坚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良好形象。

二、各单位及所属部门严禁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特供”、“专供”等标识包括:

(一)含有部门名称(包括简称、微标)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特供”、“××机关专供”。

(二)含有与学校密切关联的重要会议、活动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会议特供”、“××活动专供”。

(三)含有与学校密切关联的地点、标志性建筑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礼堂专供”。

类似“特供”、“专供”的标识还包括“专用”、“内招”、“特制”、“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等标识。

三、各单位要严格审核预算资金用途,严禁申报、分配预算资金用于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财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加强预算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要结合日常审计,加大对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问题的监督力度。

五、对自行或授权生产销售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牟取不当利益的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13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陈玉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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