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
第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起止时间、地点和路线和平进行,参加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二)不得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要害部门,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和科研秩序;
(三)不得拦阻车辆、堵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五)不得违背他人意愿,煽动、利诱、胁迫他人或者截掠车辆参加集会、游行、示威;
(七)不得沿途涂写、刻画标语、漫画、口号或者张贴、散发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的宣传品;
第二十条 非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西安市新城广场、钟楼周围盘道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第二十一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